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实验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明确参与此项工作的各方职责范围,以确保实验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西安医学院教学、科研等经费来源的,通过招标采购、单件询价采购的所有实验用仪器设备类物资(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条 物资是指主机、辅机及材料;化玻器皿、化学试剂及低值耐用、易耗品。
第二章 验收小组
第四条 物资验收工作由学院批准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进行。
第五条 验收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采购方式分为:
一、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由学院主管资产的副院长、资产设备处、纪检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物资使用部门所在处级单位主管物资负责人、具有相关的高级专门技术职称人员(高级职务的教师)1-2名、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二、单件询价采购的物资,由资产设备处采购人员和设备管理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物资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物资供货商按指定位置准时到货、使用部门按时接货;安排各方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开箱验收工作,在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七条 纪律检查人员监督物资验收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询问和质询有关事项,专司纪律检查职责并承担督察责任,在验收记录上签署纪检意见。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物资验收的具体工作。及时掌握物资开箱动态,记录开箱时发现的物资缺损情况并参与分析和鉴别;照单核对物资开箱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负责调试运行验收物资,在验收记录上签署物资运行和数量意见。操作人员负责物资验收的技术性工作。对验收物资的技术参数及其配置作出负责性的检验和测试,在验收记录上签署质量意见。
第九条 物资供货商应派员参加现场的验收工作,依据本规程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此次验收不代表解除物资供货商所应承担的在物资安装、调试或质保期间发现的物资质量缺陷的责任。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物资到货
一、根据供货合同规定的物资交货期,资产设备处应随时了解、掌握物资发货动态,及时向使用部门通报到货情况。
二、物资运抵学院后,使用部门会同供货商负责组织将物资卸至指定地点。对于超大、超重或特殊物资应有卸车技术措施,设计最佳卸货方案,避免二次搬运。
三、在条件许可下,使用部门应向供货方提供具备安全措施的物资存放场所,该场所的管理权在物资验收期间由供货方单方负责;条件不许可时,使用部门应与供货商明确各自职责,以确保到校物资的安全。
四、到校物资在其所有权向资产设备处移交前,其安全责任由供货商自负。
五、物资落地后,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验收小组、供货商对物资的包装外观进行初步检查,做出现场记录并会签(必要时应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若在物资到货后进行的包装外观检查中发现包装破损,应增加运输单位进行包装外观检查并会签。
第十一条 开箱
一、物资开箱验收前三个工作日,资产设备处应开具《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开箱验收通知书》(附件1),书面通知供货商,同时通知纪检部门、物资使用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若为进口物资时)开箱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便各方见证开箱验收。
在开具给供货商的开箱验收通知中应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物资供货商代表未能参加开箱验收,则物资使用单位有权自行安排开箱验收,开箱验收结果将视同为物资供货商无条件接受。”
二、对于进口物资(是国外供货的),应在三周内(从港口交货算起)进行;对于超重件,在“中国交货”日后30天内,在现场进行开箱验收。
三、对于进口物资(是国内分包的),应在交货后7天内进行开箱验收。
四、开箱工作原则上由供货商进行,供货商不到位的情况下由使用部门进行。开箱时,按照开箱要求(有要求的)进行,无要求的以不采取破坏性开箱办法,保证包装箱完整无损,能进行再次使用为原则。包装箱在物资验收完毕后交资产设备处保存。
五、使用部门负责开箱清点。根据供货商提供的装箱清单逐项、逐件进行核查,并仔细查看物资外观质量、规格型号及数量,并负责书面记录开箱验收结果(对于进口物资需用中英文),必要时应进行拍照,作为该设备重要的图片、影像档案资料保存。
六、若开箱验收时发现物资数量短缺或规格型号不符或损坏,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通知供货商限期补货或更换;若为进口物资,应当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并由外贸部门对外索赔。未经商检的物资不得启用;特殊情况下(索赔期将近结束),在向商检局申请商检的同时,可直接与外商联系,以争取时间,减少损失;若是代理进口物资,应及时通知代理方到场并启动索赔程序。
七、箱内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参加人员全部整理并复印,原件必须在当天交给资产设备处归档(特殊情况经资产设备处同意后可推迟)。
八、箱内随货的安装、调试、检修的专用工具可在现场由使用部门、供货方技术人员共同与资产设备处办理书面借用手续后先行使用并妥善保管,在调试完毕进入正常运行后向资产设备处移交。
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
一、安装调试工作由供货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二、使用部门的具体管理和操作人员均应参加供货方技术人员的安装调试工作,但不得动手操作;若需动手操作时,须征得供货方技术人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需要经过技术培训而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动手操作。
三、使用部门在供货方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多方提供便利。同时,借此机会学习有关专业技术,以提高自身操作水平,锻炼自身适应工作的能力。
四、供货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设备处,以便适时安排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
一、使用部门首先查阅所要验收物资的技术标书,了解该物资的技术参数及其配置情况。对于有变更的物资技术部分,依据变更后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进行验收,否则,拒绝验收。
二、验收先技术参数对技术参数,即用标书所载(变更)技术参数核准验收物资随机所附技术参数,再运行操作程序。未熟知物资技术参数之前,不得运行操作程序。
三、进入操作程序动作时,应严格按照物资启动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启动。
四、物资启动成功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违规者,责任自负。
五、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在供货方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由操作人员实施验收操作;未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得动手操作,此项工作由供货方技术人员进行。
六、使用部门按照物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性运行,验证物资的技术性能状况是否良好。
七、对具有放射性物资的技术运行,必须在良好的保护措施下进行,不得违规行事。
八 、对精密、贵重物资的验收,必须在放置和使用条件达到完全合格后方可进行。放置、使用条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启动该物资的验收程序。
九、对进口物资的验收,要有外贸代理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人员参加,按照进口物资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会签
一、参与物资开箱验收的各方对见证开箱验收情况应在《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附件2)相应栏目签字认可。
二、经会签的《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一正数副,由会签各方各存一份。正本存资产设备处,其他各方均存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签的物资,其所有权以《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上资产设备处会签日期为准由供方向需方转移。
第十五条 入、出库
一、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物资的入、出库手续。
二、大型、贵重、精密物资在验收合格后,除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外,使用部门还应向资产设备处报送书面的《大型贵重精密物资管理办法》、《大型贵重精密物资安全防范措施》及专职管理责任人等资料。
三、使用部门依据资产设备处核签的物资分类号、编号、名称、制造商、出厂编号、使用部门、责任人等内容,填写物资卡片和“标签”,并将标签按要求贴在物资的正确位置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供货商在安装、试运期间应爱惜并妥善保管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如涉及国外设备应以中英文填写,英文为有效版本。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开箱验收通知书
2.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
附件1:
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开箱验收
通 知 书
:
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西安医学院 进行招标物资的开箱验收,请贵方届时参加。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贵方不能派出代表参加开箱验收,则我方有权自行安排开箱验收,开箱验收结果将视同为贵方无条件接受。
特此通知。
西安医学院资产设备处
年 月 日
附件2:
西安医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
招标编号(1)
经费项目(2)
物资名称(3)
合同编号(4)
合同金额(5)
供货单位(6)
供货负责人(7)
外观检查及开箱记录(8)
见证各方签字(9)
使用部门签字
纪检部门签字
资产处签字
商检局签字
技术人员签字
供货商签字
运输人签字
代理方签字
验 收 项 目
物资数量、备品备件是否与合同书、物资装箱单相符(10)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11)
设备安装位置(12)
物资在安装调试、试用过程中的情况及完成时间(13)
物资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相符(14)
配套物资配件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15)
物资使用性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16)
物资是否全新完好(17)
物资质量验收意见(18)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章(19)
物资运行验收意见(20)
供货商签 章(21)
纪检意见(22)
资产处意见(23)
说 明(24)
1.此单主填人为使用部门,填写项目:1——8、10——18、19、20;2.其他各方均在自己相应栏目签字;3.此单为一份两页、一正数副,正本存国资处,副本送验收各方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