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者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以延长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发生故障的详细情况,分析故障原因,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保质、节约资金。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小型维修,如更换灯泡、连线、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等应立足自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维修,如确有能力自修的,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维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若维修成本接近同类产品市场价,或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计超出该设备购置价格的1/2时,原则上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五条 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以下渠道列支: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各系部正常设备材料费中列支,若维修预算费用较大、超出预算经费,可申请专项维修经费。
二、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程序:
实验仪器设备的外送维修,实验中心(室)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单台或批量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2000元以下时,由系部主任,实验设备管理科审批;维修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时,还须报资产设备处、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实行维修验收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实验中心(室)使用人员的验收签字;单价10万元以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2名副高职务以上人员的验收签字;单价10万元(含)以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专家组3名以上人员出具的签字验收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