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高水平、高质量运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附属医院等)及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测试服务、技术开发及服务等的室、中心、所、馆、厂、院等。学校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按课程设置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按基础课教学需要而设立的实验室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专业课教学需要而设立的实验室为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培养优秀人才之必须;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按照“院建系管”的基本原则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与协调发展并重”的总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管理原则上分为两级,资产设备处代表学校实施“一级管理”,实验室所在各单位实施“二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室)建制。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技术培训、业务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发扬主人翁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高等院校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大纲及我校科研发展规划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科研任务实施计划,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各项实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在总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卡相符,随时接受资产设备处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定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完善实验室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等工作,保证各项实验顺利进行。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和人员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各种培训、实验、检验、分析、测试、计量、维修等业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使实验室取得良好的教学科研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及设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省(部)等各级科研课题,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为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是实现创新教育和创建精神文明的基地,一定要搞好实验室环境,保持实验室清净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体现实验室特有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氛围。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与业务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主管院长领导,资产设备处统筹建设和宏观管理,各系、部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各实验中心(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岗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各实验室建设规划、审议和论证大型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审议学校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由实验中心(室)所在系、部聘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必须严守岗位。实验教师有责任为实验室的建设、完善、使用、管理工作积极出谋划策。
第十七条 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处理、裁决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以“规范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共享、注重效益”为目标,负责全院各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管理的监督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四、负责制订完善实验室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实验用耗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管理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建设经费;
六、指导实验室经济管理、对内对外服务等工作;
七、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评优等相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实验室使用效益的检查、评比、评优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实验仪器设备方面的培训、学术研究、经验交流等工作,探索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及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和途径;
十、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登记、账卡管理、报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设备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报批的程序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进口设备的海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自制、改装仪器设备的审定、技术检测、鉴定验收工作;
十四、协助保卫处作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十五、协助教务处做好实验中心(室)的总结评比与评估,做好实验中心(室)的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按实验中心(室)隶属关系,在系、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安全工作;
二、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新建项目的运行检查、效益或效果评估工作; 三、组织搞好实验中心(室)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指导、协调、安排实验中心(室)工作,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主持实验中心(室)日常工作会议; 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实验中心(室)实际,组织提出目前能开设的实验项目和研究探讨拟开设的项目计划,及时组织落实每一轮次的实验教学任务;
六、提出实验室人员业务进修学习等计划,负责实验室人员的业务考核、考勤等工作;
七、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实验中心(室)的物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分配、调剂;对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实验室管理规程,严格按制度行使管理员职权和履行管理员义务,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化;
二、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和工具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特点、库存状况、运行或使用规程、维护保养常识,按技术规范做好实验器材的安全维护和分类管理工作,确保器材完好;
三、熟悉本学科常规实验项目及其所用器材,负责实验器材的正常供给,确保现有条件下实验项目开出率;
四、负责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安全保卫、废物安全处理工作,确保室内水、电、排气、消防、仪器设备、实验台、凳、柜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所有通道的畅通;
五、负责按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器材的使用、借用、保修、外送校验核准、报损、报废以及出入库(帐)等管理登记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六、负责制订实验器材的购置计划,协助做好器材采购工作;
七、负责新购、调拨实验仪器设备的领取、核准、验收及参与安装调试等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料的文档管理工作;
九、协助实验课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安排、预实验和实验准备工作,实验结束后及时整理实验用品、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完好;
十、接受上级检查,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项目管理、资产清查核准等工作任务,总结汇报实验室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本系(部)实验中心(室)发展方向及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制订;
二、建立健全本系(部)实验中心(室)管理体系及各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督导本系(部)实验中心(室)日常管理及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推进本系(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系统网络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包括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第一线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养工作。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养,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对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要选派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爱岗敬业并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能胜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应有合理的年工作量;专业教学实验室根据课程需要设立,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科学研究实验室要能连续三年承担省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有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实验专用房屋、基本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设施;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热、气使用要符合要求;实验正常运行噪音要小于70db;
三、配备适当数量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四、有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有明确的归属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立审批程序: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处提出初审意见,资产设备处审核、院实验室建设专业委员会通过、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处核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研处论证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处核准发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重大专项课题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级实验室的建立,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进行。根据教学实验项目、学科发展方向、科学研究任务、研究生培养实际等多方面统筹考虑。
第三十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确定后,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内容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更不得弄虚作假;实验项目内容的增减与变动,项目负责人要提出书面报告,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精神,充分挖掘自身的技术潜力、发挥特有技术优势,提倡自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搬运、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自制、创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相关标准,造价低于国内外同类产品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申报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载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自身实际和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⒈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⒉学生实验规则;
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⒋实验室卫生、安全制度;
⒌实验室人员、学生实验室行为规范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经济核算管理,逐步实行实验教学经费统筹使用、定额控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西安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对利用率低或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外,并视情况作出调拨或其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参观学习人员、上级领导等),必须听从实验中心(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环境及仪器设备特点,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三防”(防火、防盗、防爆)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状况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对进人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凡未进行安全教育者,不得动用实验设施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腐蚀、放射性、粉尘、病菌、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督、检测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应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当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卫生、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有毒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四十二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爆炸物、致病菌、毒品或其它有害物质,要严格控制并采取严格的防护及处置处理措施。对在特殊环境下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中心(室)、先进工作者、优秀实验教学成果、技术革新或创制仪器设备成果等活动,以表彰、奖励在实验室建设、管理、运行各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盗窃等重大事故的,该实验室失去评选年度各种先进资格;属个人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所在单位还应适当扣发其津贴,并取消评选各类年度先进个人、晋升职称的资格;特大事故或触犯法律者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按《西安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对仪器设备账、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室内脏、乱、差的实验中心(室)限时完成整改,除取消评选年度先进集体资格外,还应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